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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利息应如何进行代扣代缴?

  :宁波保税区A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了一笔借款利息,A公司负责人向国税部门咨询,应在多久时间之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外币支付时如何选取汇率?

  :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陆春芳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因此,A公司须在2018年2月15日前代扣代缴该笔款项,逾期将会产生相应税金滞纳金和处罚。

  陆春芳表示,根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因此,A公司可选取实际支付该笔利息之日,即2月8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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