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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国税部门咨询,该综服企业为保税区内一家生产企业提供了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答: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负责人应骏表示,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企业提供的服务符合上述规定,其为生产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骏提醒,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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