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税区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企业进口了一批货物,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货款还未支付。该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局咨询,这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陆春芳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陆春芳提醒,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